您的位置:首頁 >新聞 > 公司 >

豐華股份(600615.SH)4.8億違規(guī)輸血實控人涂建華 通道為廈門信托

上海證券交易所近日公布的紀律處分決定書(〔2019〕124號)顯示,經查明,上海豐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華股份”,600615.SH)存在以下問題:

豐華股份于2018年3月21日、3月27日披露《關于贖回銀行理財產品并購買信托產品的公告》稱,公司分別購買廈門信托-豐華1號投資單一資金信托2.8億元和2億元(合計4.8億元),受托人為廈門國際信托有限公司。2019年3月21日,公司披露《關于收到信托產品收益的公告》稱,第一筆信托資金已到期并收到相關收益。3月22 日,公司披露《關于未能按期收回信托本金的公告》稱,確認公司無法收到上述兩期信托本金合計4.8億元,原因為信托對應的非公開債務融資憑證發(fā)行方重慶新兆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兆投資”)出現流動性困難。

根據豐華股份對問詢函的回復公告、公司2018年年度報告及年審會計師出具的專項審計說明,新兆投資為公司控股股東隆鑫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鑫控股”)間接控制的企業(yè),資金最終提供給隆鑫控股使用。經查明,豐華股份及控股股東隆鑫控股均由公司實際控制人涂建華控制,豐華股份在無交易實質的情況下,通過認購信托資產、無法按期收回本金的形式使資金最終被控股股東隆鑫控股使用。上述行為構成控股股東非經營性占用公司資金。2018年度,豐華股份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發(fā)生額4.80億元,占公司2017年經審計凈資產的比例為81.13%。截至2018年12月31日,借款本金扣除部分收回款項后,豐華股份期末資金占用余額為4.64億元,占年末經審計凈資產的78.42%。公司股票因此于2019年4月29日起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豐華股份控股股東隆鑫控股原于2019年3月26日書面承諾,將在3個月內歸還占用資金及相關使用費,但公司未在2019年6月23日前收到上述占用資金及使用費。2019年9月12日,豐華股份收到控股股東隆鑫控股歸還的非經營性占用資金4.8億元及相應利息,上述占用資金已全部歸還。公司股票于2019年9月30日被撤銷其他風險警示。豐華股份與控股股東隆鑫控股之間的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數額巨大,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和投資者利益;同時,因該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事項,公司2018年年度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內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見。

豐華股份與控股股東的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guī)則》)第1.4條、第2.1條、第2.23條,《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第2.2條、第2.2.2條,《關于規(guī)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guī)定。涂建華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其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第1.1條、第1.4條、第2.2條等規(guī)定;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涂建敏同時作為公司及控股股東主要負責人,時任公司董事段曉華作為公司購買上述信托產品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對公司的經營管理狀況和可能發(fā)生的資金占用風險未能盡到應有的關注,未能確保公司及控股股東依法合規(guī)運營,對上述違規(guī)負有主要責任;時任公司董事兼董事會秘書曹際東作為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的具體負責人,時任公司財務總監(jiān)張望寧作為公司財務管理具體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的違規(guī)行為負有責任。前述有關責任人的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guī)則》第2.2條、第3.1.4條、第3.1.5條、第3.2.2條的規(guī)定及其在《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

鑒于前述違規(guī)事實和情節(jié),根據《股票上市規(guī)則》第17.2條、第17.3條、第17.4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jiān)管措施實施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上交所做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豐華股份及其控股股東隆鑫控股、實際控制人涂建華、時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涂建敏、時任董事段曉華予以公開譴責,對時任董事兼董事會秘書曹際東、時任財務總監(jiān)張望寧予以通報批評。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fā)現,豐華股份成立于1992年6月6日,注冊資本1.88億元,于1992年9月10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當事人涂建敏現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截至2019年9月30日,隆鑫控股為第一大股東,持股6290.12萬股,持股比例33.45%。隆鑫控股成立于2003年1月22日,注冊資本10億人民幣,涂建敏現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第一大股東為隆鑫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8%,當事人涂建華為隆鑫集團有限公司大股東、實控人,持股比例98%,涂建敏、涂建容各持1%比例股份。

涂建敏自2015年1月20日至今任豐華股份3屆董事長,任期至2022年7月23日,自2014年12月29日至今任總經理;段曉華自2012年10月11日至2019年7月23日任董事;曹際東自2016年6月28日至2018年12月28日任董事。據和訊網報道,涂建華、涂建敏、涂建容三人為兄妹關系。

豐華股份2018年3月21日發(fā)布的《關于贖回銀行理財產品并購買信托產品的公告》顯示,公司購買的中國工商銀行“日升月恒”收益遞增型法人人民幣理財產品產品經辦理贖回手續(xù)后,本息于2018年3月19日到賬,其中本金2.8億元,收益384.79萬元;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與廈門國際信托有限公司簽訂了《廈門信托-豐華1號投資單一資金信托合同》,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金額:總規(guī)模不超過人民幣4.8億元整,信托資金分筆存入,首筆資金2.8億元;同月27日發(fā)布《關于贖回銀行理財產品并購買信托產品的公告》顯示,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首次購買了2.8億元;2018年3月23日,公司向信托受托人足額支付第二筆信托購買款2億元,本次購買后,本合同下的信托資金金額已完成人民幣 4.8億元的設定總規(guī)模。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第1.4條規(guī)定:發(fā)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等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本規(guī)則及本所其他規(guī)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第2.1條規(guī)定: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本規(guī)則以及本所其他規(guī)定,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第2.23條規(guī)定: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積極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時告知公司已發(fā)生或者擬發(fā)生的重大事件,并嚴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諾。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第2.2條規(guī)定: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公司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不能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的,應當在公告中作出相應聲明并說明理由。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第3.1.4條規(guī)定: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并在《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承諾:

(一)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等,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二)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規(guī)則及本所其他規(guī)定,接受本所監(jiān)管;

(三)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認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和應當作出的其他承諾。

監(jiān)事還應當承諾監(jiān)督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其承諾。

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承諾,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或者財務等方面出現的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第3.1.5條規(guī)定: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和更換,并可在任期屆滿前由股東大會解除其職務。

董事應當履行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包括以下內容:

(一)原則上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以合理的謹慎態(tài)度勤勉行事,并對所議事項發(fā)表明確意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應當審慎地選擇受托人;

(二)認真閱讀公司各項商務、財務會計報告和公共傳媒有關公司的重大報道,及時了解并持續(xù)關注公司業(yè)務經營管理狀況和公司已經發(fā)生的或者可能發(fā)生的重大事項及其影響,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不得以不直接從事經營管理或者不知悉有關問題和情況為由推卸責任;

(三)《證券法》《公司法》有關規(guī)定和社會公認的其他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第3.2.2條規(guī)定:董事會秘書應當對上市公司和董事會負責,履行如下職責:

(一)負責公司信息對外公布,協(xié)調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組織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遵守信息披露相關規(guī)定;

(二)負責投資者關系管理,協(xié)調公司與證券監(jiān)管機構、投資者、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之間的信息溝通;

(三)組織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會議,參加股東大會會議、董事會會議、監(jiān)事會會議及高級管理人員相關會議,負責董事會會議記錄工作并簽字;

(四)負責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開重大信息泄露時,及時向本所報告并披露;

(五)關注媒體報道并主動求證報道的真實性,督促公司董事會及時回復本所問詢;

(六)組織公司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本規(guī)則及相關規(guī)定的培訓,協(xié)助前述人員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

(七)知悉公司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本規(guī)則、本所其他規(guī)定和公司章程時,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違反相關規(guī)定的決策時,應當提醒相關人員,并立即向本所報告;

(八)負責公司股權管理事務,保管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及其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資料,并負責披露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變動情況;

(九)《公司法》、中國證監(jiān)會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第17.2條規(guī)定:發(fā)行人、上市公司、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和其他責任人違反本規(guī)則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諾,本所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以下懲戒: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第17.3條規(guī)定: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規(guī)則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諾,本所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以下懲戒: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公開認定其3年以上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以上第(二)項、第(三)項懲戒可以一并實施。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第17.4條規(guī)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違反本規(guī)則,本所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以下懲戒: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

以上第(二)項、第(三)項懲戒可以一并實施。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第2.2條規(guī)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保障上市公司資產完整,不得侵害上市公司對法人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第2.2.2條規(guī)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通過以下方式影響上市公司資產完整:

(一) 與上市公司共用主要機器設備、產房、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等;

(二) 無償或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占用、支配、處分上市公司的資產。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第1.1條規(guī)定:為進一步引導和規(guī)范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切實保護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guī)則》)等規(guī)定,制定本指引。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第1.4條規(guī)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以誠實守信為原則,依照法律法規(guī)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行使權利,嚴格履行其做出的公開聲明和各項承諾。

以下為原文:

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決定書

〔2019〕124 號

關于對上海豐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隆鑫控股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涂建華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紀律處分的決定

當事人:

上海豐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A股證券簡稱:豐華股份,A股證券代碼:600615;

隆鑫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豐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

涂建華,上海豐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

涂建敏,時任上海豐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段曉華,時任上海豐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曹際東,時任上海豐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董事會秘書;

張望寧,時任上海豐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監(jiān)。

一、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違規(guī)情況

上海豐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華股份或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3月27日披露《關于贖回銀行理財產品并購買信托產品的公告》稱,公司分別購買廈門信托-豐華1號投資單一資金信托2.8億元和2億元(合計4.8億元),受托人為廈門國際信托有限公司。2019年3月21日,公司披露《關于收到信托產品收益的公告》稱,第一筆信托資金已到期并收到相關收益。3月22 日,公司披露《關于未能按期收回信托本金的公告》稱,確認公司無法收到上述兩期信托本金合計4.8億元,原因為信托對應的非公開債務融資憑證發(fā)行方重慶新兆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兆投資)出現流動性困難。

根據公司對問詢函的回復公告、公司 2018 年年度報告及年審會計師出具的專項審計說明,新兆投資為公司控股股東隆鑫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鑫控股)間接控制的企業(yè),資金最終提供給隆鑫控股使用。經查明,公司及控股股東隆鑫控股均由公司實際控制人涂建華控制,公司在無交易實質的情況下,通過認購信托資產、無法按期收回本金的形式使資金最終被控股股東隆鑫控股使用。上述行為構成控股股東非經營性占用公司資金。2018年度,公司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發(fā)生額4.80億元,占公司2017年經審計凈資產的比例為81.13%。截至2018年12月31日,借款本金扣除部分收回款項后,公司期末資金占用余額為4.64億元,占年末經審計凈資產的78.42%。公司股票因此于2019年4月29日起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公司控股股東隆鑫控股原于2019年3月26日書面承諾,將在3個月內歸還占用資金及相關使用費,但公司未在2019年6月23日前收到上述占用資金及使用費。2019年9月12日,公司收到控股股東隆鑫控股歸還的非經營性占用資金4.8億元及相應利息,上述占用資金已全部歸還。公司股票于2019年9月30日被撤銷其他風險警示。

公司與控股股東隆鑫控股之間的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數額巨大,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和投資者利益;同時,因該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事項,公司2018年年度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內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見。

二、責任認定和處分決定

(一)責任認定

上市公司大額資金被控股股東非經營性占用數額巨大,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和投資者利益。公司與控股股東的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guī)則》)第1.4條、第2.1條、第2.23條,《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第2.2條、第2.2.2條,《關于規(guī)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guī)定。

涂建華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利用其對公司的控制地位損害公司獨立性。其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第1.1條、第1.4條、第2.2條等規(guī)定。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涂建敏同時作為公司及控股股東主要負責人,時任公司董事段曉華作為公司購買上述信托產品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對公司的經營管理狀況和可能發(fā)生的資金占用風險未能盡到應有的關注,未能確保公司及控股股東依法合規(guī)運營,對上述違規(guī)負有主要責任。時任公司董事兼董事會秘書曹際東作為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的具體負責人,時任公司財務總監(jiān)張望寧作為公司財務管理具體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的違規(guī)行為負有責任。前述有關責任人的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guī)則》第2.2條、第3.1.4條、第3.1.5條、第3.2.2條的規(guī)定及其在《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

(二)公司及有關責任人異議理由及申辯意見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有關責任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時任董事兼董事會秘書曹際東同時提出聽證申請。

公司的主要申辯理由為:一是相關款項無法收回后,已及時通報監(jiān)管機構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二是已制定措施予以整改,并督促控股股東解決上述問題。申請待上述問題解決后再給予處分。

控股股東隆鑫控股的主要申辯理由為:一是因資金困境出現上述違規(guī);二是已采取措施解決并取得實質性進展,要求重新考慮紀律處分。

實際控制人涂建華、時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涂建敏的主要申辯理由為:一是資金占用事項由控股股東實施,其并不知情;二是已積極督促采取措施予以整改,要求重新考慮紀律處分事項。

時任董事兼董事會秘書曹際東的主要申辯理由為:一是未參與信托合同的投資決策,僅按照公司指示對合同蓋章進行審批回復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二是在其任期內,公司均能按照信托合同條款正常收悉,無從知曉后續(xù)本金償付的問題;三是信托業(yè)務為控股股東聯系后予以簽訂,本著對控股股東的充分信任未加以額外的注意。

(三)紀律處分決定

針對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有關責任人在紀律處分過程中提出的異議理由及申辯意見,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認為:

一是公司與控股股東的申辯理由不能成立。公司與控股股東應當嚴格遵守資金使用規(guī)范,不得發(fā)生控股股東非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資金并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公司及控股股東提出的資金困境原因說明其規(guī)范運作意識不強,不能作為減免責任的理由。

二是公司實際控制人涂建華、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涂建敏的申辯理由不能成立。資金占用方控股股東隆鑫控股由涂建華實際控制,涂建華稱對巨額違規(guī)資金占用不知情的申辯理由不能成立;涂建敏作為公司董事長應當積極督促公司日常經營合法合規(guī),保證公司治理、內部控制規(guī)范有效,不能以不知情為由推卸其應盡職責。

三是對時任董事兼董事會秘書曹際東的申辯理由予以部分采納。考慮到其在公司及控股股東違規(guī)行為中承擔次要責任,對公司信托投資及資金流轉予以關注并履行了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可以酌情從輕處分。

此外,考慮到控股股東已歸還非經營性占用資金4.8億元及相應利息,采取措施對違規(guī)行為予以補救,可酌情考慮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從輕處分。同時,控股股東隆鑫控股在無交易實質的情況下侵占公司利益,公司及董事長、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與經辦的董事為主要責任人;時任董事兼董事會秘書曹際東與財務總監(jiān)張望寧承擔次要責任,可以酌情從輕處分。

鑒于前述違規(guī)事實和情節(jié),根據《股票上市規(guī)則》第17.2條、第17.3條、第17.4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jiān)管措施實施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本所做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上海豐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東隆鑫控股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涂建華、時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涂建敏、時任董事段曉華予以公開譴責,對時任董事兼董事會秘書曹際東、時任財務總監(jiān)張望寧予以通報批評。

對于上述紀律處分,本所將通報中國證監(jiān)會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并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公開譴責的當事人如對上述公開譴責的紀律處分決定不服,可于15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復核,復核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zhí)行。

公司應當引以為戒,嚴格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股票上市規(guī)則》的規(guī)定,規(guī)范運作,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忠實勤勉義務,促使公司規(guī)范運作,并保證公司及時、公平、真實、準確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應當引以為戒,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本所業(yè)務規(guī)則,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及時告知公司相關重大事項,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最新動態(tài)
相關文章
海龍大廈以黨建工作為引領完成了轉型升...
博奧鎂鋁擴產完善完善區(qū)域深加工布局 ...
弘亞數控產能進一步釋放 專用設備的產...
捷信消金去年總資產同比下降近38% 凈利...
中遠???002401.SZ)股價低開低走創(chuàng)新低...
片仔癀(600436.SH)前十大流通股東3家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