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筆超百萬元的巨額消費支出,直到近兩年后才發(fā)現(xiàn)?2020年12月,年近耄耋的肖老發(fā)現(xiàn),銀行儲蓄卡有一筆1015700元的支出,這筆支出的收款方為鞍山市鐵東區(qū)某家具廣場。肖老稱,這筆交易并非自己所為,他也未委托過其他人使用案涉儲蓄卡辦理存取款業(yè)務,甚至該儲蓄卡從未開通過電子支付功能。
(資料圖)
為了追回那筆神秘“消失”的巨款,肖老將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北京武圣路支行告上法庭。二審中,北京金融法院認為:肖老主張涉案銀行卡被盜刷,應當提供初步證據(jù)予以證明,但肖老未提交任何足以初步證明涉案銀行卡系被盜刷的證據(jù)。公安機關對肖老報案未予立案,即所謂盜刷未被刑事司法程序認定的情況下,肖老未提供證據(jù)證明交易發(fā)生時真卡不在交易地點,亦未提供其在建設銀行武圣路支行發(fā)送交易提示短信后的合理時間內報警或掛失的證據(jù)。一審法院據(jù)此認為無法確認涉案交易非肖老本人操作,并無不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維持原判。
▲涉案交易明細
卡里百萬元“不翼而飛”?
八旬老人稱非本人所取
肖老的委托代理律師林小建介紹,肖老多年前在其住所附近的建行武圣路支行開立銀行卡,近年來,一直使用該卡進行存款、理財、交易等。
2019年,肖老罹患癌癥。2020年12月,病情復發(fā),需使用大量資金醫(yī)治。肖老認為那張銀行卡里有一筆定期存款到期,去取這筆錢時,才發(fā)現(xiàn)銀行卡里的余額與記憶中不符。
楊先生是肖老退休前的同事,當天他陪同肖老去銀行取款。楊先生回憶道:“銀行說你沒有定期,他(肖老)說我辦了一個定期啊,銀行說沒有。他(肖老)說你給我打張對賬單吧,老人這才發(fā)現(xiàn)這個錢沒了。”
楊先生介紹,肖老拿到對賬單發(fā)現(xiàn)錢不對后,在銀行報了警,隨后去派出所進行了登記。
銀行流水顯示,2019年1月27日,肖老持有的本人名下尾號為1164的建設銀行儲蓄卡,有一筆1015700元人民幣的支出,收款方為鞍山市鐵東區(qū)某家具廣場,收款賬號尾號為1547。
肖老表示,此筆交易并非其所為,自己當時從未去過鞍山消費,也并未委托過任何第三人使用案涉儲蓄卡辦理存取款業(yè)務,甚至該儲蓄卡從未開通過電子支付功能。
林小建說,此后,肖老一直與銀行方面反復溝通,但建行武圣路支行沒有告知這筆錢的支出方式、收款方具體銀行以及實際操作人,對于肖老要求其提供該筆轉賬對應影像資料及簽字的請求未同意。于是,肖老在2021年6月將開戶行訴至法院,要求返還1015700元存款及支付相應利息。
證據(jù)顯示涉案交易發(fā)生后
銀行卡一直正常使用
2021年10月,該案一審開庭。
本案證據(jù)顯示,肖老于2019年1月26日轉賬支取50216元,ATM取款兩筆各5000元,當日余額1028758.89元。2019年1月27日上午9時許,涉案爭議交易發(fā)生,有一筆1015700元人民幣的支出,收款方為鞍山市鐵東區(qū)某家具廣場,收款賬號尾號為1547。該筆支出后,肖老儲蓄卡余額為13058.89元,賬號依然正常使用,有多筆存款、轉賬及消費記錄。
原告方表示,肖老本人從未離開北京市,也未將銀行卡授予他人使用。“盜刷”時間前后的超市小票可證明肖老期間一直在北京,且銀行卡一直在本人手里,不存在泄露存款信息和密碼行為。被告(銀行)對來自外部的不法侵害不能及時發(fā)現(xiàn)并制止危害繼續(xù)發(fā)生,導致原告作為儲戶利益受損。同時,原告并未在被告(銀行)處開通過電子支付功能。此外,當原告發(fā)現(xiàn)余額異常后,被告未提供涉案交易的監(jiān)控錄像、交易單據(jù)等證據(jù)證明該筆支出的詳細情況,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被告建行武圣路支行答辯稱,從交易方式是跨行消費交易來看,肖老對此種交易知曉并熟知,在案涉交易前后都有類似交易;從交易時間來看,案涉交易發(fā)生在上午9時左右,與肖老其他時間的日常交易及消費習慣相符;從空間上來說,案涉交易收款人是遼寧省鞍山市商戶,案涉銀行卡一直有異地取款轉賬消費的情況,交易地點涉及山東、寧夏等地,且多次異地交易;從表象上,在案涉交易發(fā)生后近兩年時間內,肖老一直在正常使用案涉銀行卡,在“盜刷”發(fā)生后,沒有掛失或者報案,不符合一般人遇到此種情況的反應……故案涉交易為肖老本人或其授權他人操作的交易。
2021年11月,該案一審宣判,駁回肖老的訴訟請求。
北京市朝陽區(qū)法院認為,本案中,根據(jù)建行武圣路支行提交的銀行明細顯示,涉案交易金額巨大,且該交易發(fā)生前后,涉案銀行卡存在諸多交易,建行武圣路支行針對相應交易均向肖老發(fā)送了短信提醒,肖老主張涉案交易非本人操作,但其對此并未提交任何的初步證據(jù)證明,故本院認為肖老的涉案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jù),本院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肖老對一審判決不服,他認為自己沒有能力、也沒有渠道可以提供詳盡的記錄來證明其銀行卡被他人盜刷,不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后,他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上訴。
銀行曾發(fā)涉案交易短信提醒
二審法院判定該不利后果應由其個人承擔
二審法院根據(jù)當事人在一審提交的證據(jù)確認,涉案交易發(fā)生的具體時間為2019年1月27日9時16分38秒。當日9時16分54秒,建設銀行武圣路支行向肖老發(fā)送涉案交易提示短信,內容為:“您尾號1164的理財卡1月27日9時16分跨行其他渠道消費支出人民幣1015700.00元。活期余額13058.89元。”
肖老對銀行向其發(fā)送的短信均認可,但稱其使用的手機為老年機,因功能限制導致其未看到交易提示短信。
2022年5月31日,北京金融法院認為,肖老主張涉案銀行卡被盜刷,應當提供初步證據(jù)予以證明,但肖老未提交任何足以初步證明涉案銀行卡系被盜刷的證據(jù)。尤其在公安機關對肖老報案未予立案,即所謂盜刷事實未被刑事司法程序認定的情況下,肖老未提供證據(jù)證明交易發(fā)生時真卡不在交易地點,亦未提供其在建設銀行武圣路支行發(fā)送交易提示短信后的合理時間內報警或掛失的證據(jù)。一審法院據(jù)此認為無法確認涉案交易非肖老本人操作,并無不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維持原判。
判決書中還寫道,肖老主張老年機功能限制導致其未看到交易提示短信,但其主張有悖于一般生活常識,且未就其主張?zhí)峁┳C據(jù)證明,法院難以采信。即使肖老主張屬實,那么其未及時查看短信仍由自身原因造成,因此導致無法在交易發(fā)生后及時保存證據(jù)的不利后果,仍應當由肖老自行承擔。
收到判決后,肖老代理律師林小建向紅星新聞表示,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肖老提出想讓建行提供銀行卡的使用地點、轉賬時監(jiān)控錄像等資料時,銀行并沒有提供,提出在交易完成后已經(jīng)向肖老發(fā)送了提醒短信。但肖老當時已經(jīng)年近80歲,身體不好,不懂怎么查看短信。當近兩年后發(fā)現(xiàn)“盜刷”再回頭查看短信,發(fā)現(xiàn)這部手機只保留了最近5條短信,無從考證銀行是否對他進行了提醒。
林小建認為,即便銀行當時給肖老發(fā)了短信,也是在盜刷完成后發(fā)送的?!叭绱舜箢~的轉賬,難道發(fā)送一條短信,能證明銀行盡到了對儲戶資金的安全保障義務嗎?”
對于此事,紅星新聞記者近日致電中國建設銀行北京武圣路支行,該行工作人員對問題進行了記錄。此后,該行工作人員回復記者稱,二審結果已經(jīng)出來了,銀行尊重法院的判決。
根據(jù)法院判決書內容,肖老此前曾向公安機關報案,但警方未予立案。日前,紅星新聞記者聯(lián)系上肖老報案當天接警的北京市朝陽區(qū)勁松派出所民警。該警官表示不清楚情況,不能接受采訪。
紅星新聞記者曾致電這筆巨額消費支出的收款方——鞍山市鐵東區(qū)某家具廣場,辦公室接線工作人員表示,不了解當時相關情況。
專家說法:
銀行對老人等特殊群體應承擔更多注意義務
對于此案,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劉志民認為,應查明肖老的銀行卡是否被盜刷。
劉志民表示,肖老的銀行卡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xiàn)金等部分功能,可以被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信用卡。本案中,如肖老陳述屬實,則他人偽造肖老銀行卡進行盜刷消費的可能性比較大。雖然肖老在近兩年后才發(fā)現(xiàn)那筆異常交易,但本案涉案金額已經(jīng)達到100萬元,屬于“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情形,公安機關應當予以立案偵查。如果公安機關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肖老可向檢察院提出申請,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劉志民表示,如果肖老對所報案件知情,并由其親朋操作完成,則構成共同詐騙犯罪;如果本人確實不知情,則行為人構成犯罪。
劉志民表示,當事人在案發(fā)時已近80歲,一次性轉賬金額如此之巨大,銀行應該承擔更多的注意義務。例如通過電話核實交易是否屬實,通過簽字來判斷是否本人交易等。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彭新林表示,老年人等特殊群體應增強自我防范意識,守好錢袋子,不要一味為了方便記憶設置過于簡單的銀行卡密碼,也盡量不要讓不熟悉的人操作銀行卡,防止給別有用心者可乘之機。此外,一旦老年人等特殊群體資金受到不法侵害,銀行也應為其報案提供積極協(xié)助,配合公安機關破案。(紅星新聞記者 張炎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