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吉銀罰字〔2019〕第12、13、14號)顯示,江西吉水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吉水農商行”)未按程序收繳假幣及發(fā)現假幣而不收繳;未按規(guī)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未按規(guī)定報送可疑交易報告、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第四章第十七條規(guī)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中國人民銀行吉安市中心支行依法對其處以84萬元罰款,并對2名相關責任人分別處3.2萬元罰款。以上罰款共計95.4萬元,其中對單位罰款89萬元,對相關責任人罰款6.4萬元。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fā)現,江西吉水農商行成立于1989年12月9日,注冊資本1.91億人民幣,顏斌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第一大股東為江西金鴻馬現代物流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47%。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金融機構應當對收繳的假幣實物進行單獨管理,并建立假幣收繳代保管登記制度,賬實分管,確保賬實相符。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qū)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guī)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
(二)未按照規(guī)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guī)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
(四)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
(五)違反保密規(guī)定,泄露有關信息的;
(六)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
(七)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后果發(fā)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jiān)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yè)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對有前兩款規(guī)定情形的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jiān)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建議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y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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