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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協點名“新冠”保險套路繁多:宣傳容易賠付難,為拒賠玩“文字游戲”


(資料圖)

(圖片來源:圖蟲創(chuàng)意)

2月15日,中國消費者協會發(fā)布《2022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投訴情況分析》,在投訴熱點分析典型案例內容中,中消協點名了“新冠”保險套路繁多的情況。

據中消協總結,疫情發(fā)生后,國內不少保險公司推出“新冠”隔離和感染相關保險,并在網絡平臺上售賣,成為網絡保險領域的“網紅”產品。但有不少消費者反映隨著感染人數的激增,在理賠時遭遇各種“高門檻”。

一是宣傳容易賠付難。一些保險公司為吸引消費者投保,宣稱核酸陽性即可賠付,消費者實際感染后又設置苛刻條件,如要求提供CT檢測報告和醫(yī)生確診通知書等才能理賠。二是為拒賠玩“文字游戲”。部分保險公司以消費者確診的是“新冠病毒感染”而非“新冠肺炎”為由不予賠付。三是逃避賠付責任。有些保險公司通過下架相關保險產品、保險理賠員失聯、客服電話不通等方式故意逃避賠付責任。

舉例來看,2022年5月,消費者袁先生向上海市黃浦區(qū)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黃浦區(qū)消保委”)投訴,其于2022年3月9日在某互聯網保險公司購買愛無憂隔離險,后來居住小區(qū)于2022年4月1日起實施封控。消費者所處的樓棟內也有多戶住戶被確認為新冠肺炎陽性患者,消費者按照規(guī)定實施居家隔離。但向保險公司申請賠付時,保險公司卻拒不賠付。經黃浦區(qū)消保委調解,商家向消費者賠付5000元。

對此,消協表述其意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guī)定,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yè)人員在辦理保險業(yè)務活動中不得有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等情形。保險公司應當嚴格落實《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做到誠信經營,自覺規(guī)范自身營銷行為。不得故意隱瞞合同重要情況和保險產品的關鍵信息,故意誤導消費者。對于保險責任、賠付標準、免賠情形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格式條款內容,要向消費者做顯著提示和明確說明,不得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同時,消協也建議,消費者在購買相關保險產品時,要認真閱讀合同條款,不輕信保險銷售人員的口頭承諾,避免因誤導而購買與實際需要不相符的保險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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